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法律上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1-04-12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因“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没有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恶意抢注商标,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

一、在主观上,应判断抢注人是否具有恶意。

抢注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本身是对他人在商标付出的智识和劳动成果的剽窃,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恶意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而是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1)注册目的是否为自己使用,能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相同或者是类似产品;

(2)有没有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该商标的情况;

(3)是否直接控告原所有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抢注者的行为,一定是通过造成抢注商标与原商标的混淆,利用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来获取对产品的不正当宣传利益,即具有“搭便车”的故意

4抢注人是否构成“明知”。

被抢注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有商业往来,或该商标在当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抢注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为同行业经营者,就足以认定抢注人“明知”。

二、在客观上,判断申请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比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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