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1-04-12

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般来说,判断某项纠纷是否构成劳动争议,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争议的双方主体是否为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是,争议事项是否为由劳动关系引起或与之直接相关的事项。

 

非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一般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上班的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实践中需注意:

1、劳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管辖

2、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先受理的仲裁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注意:实践中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需要劳动者提供日常上班地点的证据

4、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不改变仲裁的管辖

 

劳动仲裁主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对于某些特殊劳动争议,还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

4、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当事人。

7、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8、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9、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发生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以将劳动者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 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企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诉请理由和司法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规定,对以下两类劳动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企业面对“终局裁决”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以上所说的“终局裁决”,是相对的,即针对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同样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的,以下两种情况均按“终局裁决”处理:

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各项总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的;

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的。

3)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任一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终局”就“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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