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一个全民娱乐的时代,影视剧、各大综艺节目和电影充斥着大众的视野,丰富着人们的业余生活。投资者们也看到了这一商机,蜂拥而上涌入这个名利场。一部影视剧或者一部综艺节目通常投资方都不止一个,而是多个。那么投资者们就需要签订一个影视联合投资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收益分配以及责任承担,因此协议如何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本文重点探讨影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中收益分配条款的法律风险和条款设计问题,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指引。
一、影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中收益分配的约定方式
1、固定收益回报
这种方式双方通常约定为投资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并且可以享受固定投资收益,比如双方约定:“双方同意不论该剧最终盈亏与否,甲方保证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能够获得乙方投资全部本金的返还,并且获得乙方投资总额10%的投资回报。”该方获得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者只享受利益却不承担风险,这种方式通常都是该影视剧发起投资邀请的主控方为了吸引其他投资者进行投资而作出的利益让步。但是这种固定收益的约定方式在该剧投资血亏时,存在着主控投资方无法实现其承诺而导致纠纷的情形。而且根据审判实践,主控投资方也可能会根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理由进行抗辩。
2、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除了上述约定固定收益分配的,还有一种更为常见的就是约定联合投资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这种收益分配方式对于各方而言,相对还是比较公平的,实务中也比较少出现争议。
二、司法裁判中的认定观点
如上所述,如果联合投资各方约定固定收益分配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方式。结合近年来涉及到影视项目固定投资收益纠纷的部分案例的裁判理由如下:
1、(2010)杭西商初字第760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十里红妆》的投资合同性质认定理由如下,艺术中心与今古公司及中共宁海县委宣传部签订的《联合拍摄电影〈十里红妆〉合同书》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见三方系共同出资联合制作电影,拍摄完成后共同进行影片营销,共同审核经费决算,共同分配影片收入的联营合同关系。
2、(2017)京0108民初5374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飞虎队》的投资合同性质认定如下,因该合作合同还对该电视剧的制作、发行以及收益的划分进行了约定,故钱雁秋代为履行微山湖影视公司投资款出资义务,两者之间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该款项不应单纯地视为借款。
3、(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16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大武生》的投资合同性质认定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与被告北京欢乐影业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企业借贷关系,但其签署的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对涉及到固定投资收益的联合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外乎借贷、联营以及“投资”(非借贷、非联营)三类法律关系,但是不同的司法机关会对影视投资合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认定,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各个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每个案件中具体投资合同的约定不同。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看来,固定投资收益的影视剧联合投资合同在实务中较容易引发争议,且各地司法裁判观点不一,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故而,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中总结一些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例如有的判例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约定分享固定收益的一方于联合投资合同签订以后,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就提醒投资者应当注意在联合投资合作中注意适当参与电影的发行制作和其他工作,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不能不闻不问,做个甩手掌柜。
除此之外,还应当从双方的联合投资合同的法律条款设计上注意防范,重点从合同内容上做好相关设计、安排,法律也应当允许当事人签署非典型的合同,尊重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目的,不应但以投资合同的性质来片面认定相关投资收益条款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