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署名权侵权乱象及其规制路径
更新时间:2021-04-12

随着影视作品越来越多的充斥着大众的娱乐视野,关于署名权的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知名编剧蒋胜男因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聘请他作为《芈月传》编剧,花儿影视未在宣传物料上为其署名,一纸诉状将花儿影视告上了法庭,主张花儿影视公司未在海报、发布会、微博等宣传途径中充分表示电视剧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署名权。诸如此类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比如2020年大火的网剧《隐秘的角落》编剧维权事件,西安外事学院上演北京电影学院的原创作品《向阳理发馆》,没有在对外宣传海报上标注原作者,同样引发了署名权纠纷。

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种类繁多的影视作品在幕前为观众带来欢笑和泪水的同时,它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资本运作和利益关系,署名权这项至关重要的著作权核心权利,难逃被用来肆意侵犯以换取不法收益的命运,在诸多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乱象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署名权不规范的类型:

一、影视作品署名权不规范的类型

1、非权利人署名为权利人

对于署名乱象,影视行业从业者同样是有苦难言。据一位业内人士说,通常对于摄制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以及播出方作为强势的一方,逼迫摄制单位在影视作品中为他们署名,不然摄制单位面临的后果就是撤资和拒播,无奈之下只能照做。但是投资者以及播出单位都不是著作权人,如果后续出现纠纷就会很麻烦,侵犯了真正的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常见的还有诸如电视剧播出的电视台、为影视作品拍摄提供地方政策支持的地方党政机构、国有企业等作为联合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对于存在此种署名情况的影视作品而言,在继受权利人获取相关授权材料时,已署名的电视台、地方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往往因为单位性质难以出具相关的授权材料或权利声明,很容易导致授权链条不完整而产生纠纷,或对外再分销被压低价格。

2、法律法规对于制片人的界定不清导致署名混乱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在影视作品上留下“制片人”署名的即为作者。但“制片人”究竟是谁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

而且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制片人”存在着不同的界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署名为出品单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享有著作权。而《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规定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公映许可证》上登记的出品单位与摄制单位亦有所出入,导致不同单位依据不同规定对影视作品进行署名,出现多家单位对影视作品都声称享有著作权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3、署名单位与拍摄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影视作品在最初打算进行拍摄的时候,摄制单位与投资方等往往会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的拍摄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但是这也未必是出现在影视作品播出时的著作权人署名,除了上述协议约定,通常还有许多其他因素比如商业、拍摄场地、行政管理等许多制约,导致最终署名与协议约定的不一致。这对于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尤其不利,因为继受权利人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难以取得原始摄制单位与投资方的投资或拍摄协议,即使取得也未必与影视作品的署名一致,继受权利人再分销或者维权都面临着权利链条不完整的阻碍,法院对于授权链条的清查也存在多种困难。

   二、对于完善影视作品署名权的建议

  1. 可以从规则制定或行政监管的角度予以完善

    可以通过出台针对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上登记的单位作为著作权权属归属的主要判断标准。不仅因为前述《许可证》的取得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严苛审批,而且其本身具有公示性,有助于降低交易信赖成本。行政部门在审核时,也可将署名规范作为审核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审核阶段就可以避免未来因署名权引起的纠纷。

  2. 影视从业者也可以从自身角度予以风险规避

    著作权从本质意义上来说还是一种私权利,因此对于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法院大多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编剧想要避免日后出现署名权被侵犯的情况,可以提前与片方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以便于以后根据双方的白纸黑字的约定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可以在合约中加上如下条款:“乙方(编剧)享有本剧的编剧署名权,乙方作为编剧署名,应在片头片尾出现,署名顺序为xxx,同时乙方署名应一并出现在一切甲方宣传用的单页、图册、视频、网站等物料中。如果在作品创作或修改过程中,须有其他编剧介入或参与,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乙方联合署名。”当然,上述条款表述仅供参考,具体还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结合双方谈判地位以及具体商务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起草合同条款,万不可机械套用。

  3. 规范署名

    一是认识署名问题对著作权归属的影响,依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方式进行规范署名,使用“版权归属XX公司”、“XX公司保留完整版权”等权利声明的形式,并避免署错名、使用简称、台标等不规范形式署名以及不同载体不同署名等情形二是对于著作权中的某项权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与著作权人不同的,亦应以独占性权利声明的形式予以明确标识。三是对于非权利人如果出于某种客观因素必须署名为权利人的话,建议可以用“荣誉出品单位”或“特别鸣谢”等方式进行,而避免署名为“联合出品”“出品单位”“联合摄制”等,以免使著作权归属不清晰。

4、真实署名

影视作品的署名情况应正确体现作品权属情况,因此,署名应避免与相关的投资拍摄协议、委托创作协议等与权属约定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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