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审核义务
更新时间:2021-04-12

1、先审后播制度

20181月起,国家对短视频平台实施先审后播,要求短视频平台设立人工团队进行审核,以过滤短视频中的涉黄、涉暴等负能量等内容。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法条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领域常说的“明知”、“应知”问题。在“先审后播”实行以前,法院认定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通常会判断如涉案内容是否被置于网站首页等其他容易感知的位置,是否经过了网站方的编辑、修改、整理,或网站方是否曾以其他方式实际接触侵权内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意味着网络平台“应知”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从实行先审后播以后,各大网络平台设置人工审核团队,原本是为了审核视频中的涉黄、涉暴等负能量内容,以满足行政监管的需要,但在其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不可避免地将会实际接触视频内容,因此,当经“人工审核”过的视频构成侵权,法院很容易认定视频平台“应知”侵权内容,从而认定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

如在涉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多数法院在审理中会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理由大多为,审片人员在浏览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时,可在片头或片尾明显看到权利人署名,而影视作品投资巨大且权利人一般不会主动上传到网络上任其免费自由传播,因此视频分享网站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根据这种逻辑,影视作品只要由用户在视频分享网站上发布,权利人即可胜诉。这种认定路径,实际上并不利于及时制止侵权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因为在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行中,能够倾斜于视频审核的成本有限,当其成本不足以负担高素质的审核团队,或者负担成本超过侵权赔偿后,网站平台会产生“既然怎么加强审核都无法避免侵权,就不如放任侵权”的想法,反而更不利于网络环境的保护。

因此,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对于一般公众的知名度,以及其审核难度,酌情支持网站方的诉讼请求。

3、其他侵权案件

在涉及侮辱、诽谤等其他侵权案件中,网站方应承担的是时候的审查义务。通常是指,在受侵害方通知或向网站举报后,网站方对侵权内容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网站方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2020)浙0624民初612号,“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二、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无通知被告,在被侵权人通知被告后,被告有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造成损害扩大;三、被告是否对直接侵权人的行为起到了诱导、帮助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用户分享网站的审核义务,但是基于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站平台在设置人工审核的同时,需要先对上传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初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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