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融资、并购交易中,对于投资方、收购方而言,目标公司的实际股权架构、债权债务、财务状况等均不透明,因此需要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收集、核查。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目标公司设立情况、主体资格、存续状态、或有法律责任、行为资格、授权状态、股权架构、股东出资、资产状况、合同管理、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针对于矿业公司,投资、收购方需要格外注意几点,本文主要对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许可证事宜进行分析。
矿业公司应当具备合法且有效存续的矿业权许可,主要包括勘察许可和采矿许可。勘察许可是指依法在批准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是指依法在批准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获得开采矿产品的许可。对于矿业权许可,投资、收购方以及律师需要调查确认以下几点。
(一)矿业权许可证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矿业权许可证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转让等方式。若目标公司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许可证,则需要审查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转让探矿权: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若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许可证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很有可能面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风险,导致目标企业的丧失勘探、开采矿产的合法权利,致使投资失败。
矿业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距离有效期届满30日内的,是否已经依法申请延续登记。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次数,是否存在勘察面积被缩减的可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除存在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且与已设采矿权属同一主体的探矿权、经储量评审认定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且地质报告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等情形外,应当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矿业权是否通过了年度检查。
是否存在矿产被纳入政府整合范围和计划中等行政因素,导致矿业权许可证在到期后无法得到延续。
目标公司是否已经为矿产缴纳受让矿业权对价、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等费用。
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地方或行政原因,可能对投资、收购方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地区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非本地企业受让本地矿业企业超过49%的股权等。
以上是在对矿业企业进行投资、并购时,就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许可需要进行的调查内容,该调查内容是投资矿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投资目的。下一期笔者将继续就目标公司对矿业权的合法权利、目标公司矿区的资源调查等内容进行分析。